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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暨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成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9

眉医学会〔201890

 


 

眉山市医学会

关于组织参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读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暨法律风险防范

培训班(成都)的通知

 

各县(区)医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10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的关键环节和风险防控、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情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新形势下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中国医学法律网决定举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暨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实用性强,能帮助医疗机构提升医疗质量,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8926日—28,269:00-21:00报到,27日、28日两天上课。

二、培训地点

成都金地大酒店(成都市青羊区德胜路89号)。

三、培训费

培训费1280/人,经我会与培训主办方协商,我市参训人员统一优惠200/人,则1080/人。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四、培训内容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重点内容解析暨医疗机构理解与适用;

(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背景、出台意义及其中亮点;

(三)《条例》对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高医疗风险活动的规定

(四)《条例》对医务人员在病历书写、知情同意及病历保管等方面的要求

(五)《条例》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规定

(六)《条例》对患者病历复制、实物封存、尸检告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七)《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的法律责任;

(八)《条例》对医疗纠纷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关规定;

(九)《条例》对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程序、鉴定专家库等方面的统一要求;

(十)手术签字制度、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等核心制度的完善暨法律风险;

(十一)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影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因素分析与改进措施

(十二)新形势下医务人员如何识别高危纠纷病例和预防措施及案例解析。  

五、授课专家

    刘革新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国著名医疗卫生法律专家;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医务处处长,教授,全国著名医疗安全管理专家;

陈志华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医师协会医疗风险管理专家;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办主任,全国著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家; 

    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全国著名医患沟通专家;

    刘永梅  山东大学千佛山医院医务处处长,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六、参训对象

(一)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局长、分管领导、医政股、法规股、办公室等负责人;

(二)各级医院协会、医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医鉴办负责人;

(三)各级各类医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医务科、医患办、质控科、护理部、急诊科、手术室、门诊部、妇产科、麻醉科、内科、外科及临床科室医师;

(四)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副院长、临床科室负责人。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县(区)医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训,并将回执表(附件)务必于9月21日12:00前发送至电子邮箱mssyxh@qq.com,以便提前安排会场及食宿。

(二)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眉山市医学会    何书恒:3811603318180080292

 

附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暨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成都)报名回执表(点击下载附件)

                           

                              

                               眉山市医学会

                               201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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